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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2015-04-28 11:18:39 来源:《湘潮》2015年04期
毛泽东的宪法情结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为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根本的依据。无论是在学生时代,还是在革命和建设的征程中,毛泽东对宪法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早在1910年,尚在东山小学堂读书的毛泽东,就在《新民丛报》第四号上的《新民说》第六节“论国家思想”处,写了这样一段批注:“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家,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拥戴;不以正式而成立者,专制之国家,法令为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者。前者,如现今之英、日诸国;后者,如中国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也。”这段批注,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毛泽东最早的政论文字,清晰地表达了他对君主立宪和封建专制两种国家体制的理解,及其希望由康有为、梁启超那样的维新派进行改革,以英、日为楷模进行立宪变法的主张……
(毛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