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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27 16:10:16  来源:院宣教部 

湘史发〔2021〕1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创建

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党史研究室,省内有关党史纪念场馆,省直有关单位宣传教育部门:

《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党史研究院院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

2021年5月25日

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历史和党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湖南新篇章的决定》(湘发〔2020〕10号)关于“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建好用好红色教育基地”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是具备党史教育功能,经省市两级党史部门授牌的党史宣传教育场所。主要指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紧密联系,且能客观生动地反映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光辉历程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文献、重要人物的纪念场所及相关宣传教育阵地。

第二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实行主管部门管理的原则,坚持建管并用,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教育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完善配套实施,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创新展陈形式,增强教育效果,推动全省党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第四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坚持服务社会,为党员、干部、群众、青少年接受党史宣传教育提供便利,对公众免费开放。

第五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创建分省级、市(州)级两个层级,每年评授1次,适时评授市(州)级、省级党史教育基地示范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党史教育基地创建评授工作。

第六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创建范围:一是革命遗址类,包括重要党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党史人物活动纪念地、革命领导人故居、革命纪念设施;二是党史专题纪念场馆类,包括党史专题纪念馆、陈列室、展览室等;三是收藏展陈设施类,包括收藏展陈党史文献档案、革命遗物及展示宣传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成就的设施场所。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干净,符合参观教育需求。一般情况下,历史事件纪念场馆、综合类党史纪念场馆创建省级党史教育基地,建筑面积应达到800平方米以上,展陈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建筑面积应达500平方米以上,展陈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党史人物故居、纪念场馆创建省级党史教育基地,建筑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展陈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建筑面积应达100平方米以上,展陈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应当有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经过党史部门审核把关的陈展。展陈内容政治性强、科学严谨,展出史料真实可靠,说明文字详实清楚,展陈手段丰富多彩。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维护等工作常态化。

第九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应当有党史宣传教育场所、师资、课件,满足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党史宣传教育活动的基本需要。开设能容纳50人以上的党史课堂,省级党史教育基地每年不少于20场次,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每年不少于10场次。

第十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党史宣传教育任务,每年开展主题研学活动不少于6场次。省级党史教育基地,近3年来接待观众应当超过30万人次,或每年接待观众不低于10万人次;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近3年来接待观众应当超过20万人次,或每年接待观众不低于8万人次。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党史教育基地高度重视,经常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关注基地创建、管理有关事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保障有力,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能满足基地正常运行。宣传推广有效,有专(兼)职讲解员队伍,能熟练运用新兴媒体。

第三章 评审授牌程序

第十二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评审授牌,按照自愿申报、分级报批、命名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省级党史教育基地的评审授牌,由省委党史研究院组织实施。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进行自评,向所在市(州)委党史研究室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州)委党史研究室组织考评和初审后,经市(州)委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向省委党史研究院推荐申报。申报单位为省直单位的,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委党史研究院推荐申报。省委党史研究院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评议,提出考评意见,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由省委党史研究院命名授牌。

第十四条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的评审授牌,由各市(州)委党史研究室组织实施。申报单位要向所在县(市区)委党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委党史部门组织考评和初审后,经县(市区)委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向市(州)委党史研究室推荐申报。申报单位为省直单位的,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委党史研究室推荐申报。市(州)委党史研究室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评议,提出考评意见,报室务会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由市(州)委党史研究室命名授牌。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的评授情况,应报省委党史研究院备案。

第十五条申报省级党史教育基地,原则上在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或市(州)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基础上组织申报。首次申报省级党史教育基地,如符合相关标准、条件,既可逐级申报,也可直接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湖南省市(州)级党史教育基地申请表》(附表1)、《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审批表》(附表2)。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要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人员、展陈场地、保障经费、规章制度、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等具体要求,充实展陈内容,征集革命文物,拓展宣传手段,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展示水平和宣传教育质量,与党史重大纪念活动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基地的党史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各级应高度重视党史教育基地创建与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党史教育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地经费投入、人才配备、日常监管,不断提升基地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党史部门要加强对党史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宣传引导,帮助提升党史宣传教育水平,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党史教育基地创建情况纳入党史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价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党史教育基地提供或捐赠与党史相关的革命文物、展陈史料,以及经费赞助,党史部门将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若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或因故合并、撤销建制,重大建设、展陈项目变更,应当及时向授牌的党史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省委党史研究院每3年对党史教育基地进行一次复审,并进行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党史教育基地的称号,2年内不得申请:

1.党史教育宣传活动出现重大差错,严重违反意识形态领域责任制相关要求的;

2.陈展内容或解说词出现重大纰漏,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的;

3.作用发挥不到位,特别是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由省委党史研究院宣传教育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委党史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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