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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共党史学会章程

2021-01-29 11:13:22  来源: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湖南省中共党史学会,英文译名为Hunan Provincial Party History Associa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缩写为:HNPHAOCPC。

第二条本会是湖南省中共党史、军史、革命史学界专家、学者和教学、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本会集体参加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和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两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存史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服务;为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发扬学术民主,鼓励科学探索,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党史研究环境。按照“一突出”“两跟进”要求,积极开展中共湖南历史、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历史支撑。

第四条本会由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主管,接受湖南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推进深化党史研究这个中心,开展以下业务:

(一)组织会员开展党史基本著作的编纂、出版工作;

(二)组织会员开展党史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纪念活动及专题研究;

(三)组织召开湖南省中共党史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为主线,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广大党员干部和基层群众的原则,坚持围绕涉及党史的社会热点问题组织党史宣传教育活动。

(五)开展思想舆论斗争,积极应对关于党史的错误观点和负面舆论。发挥党史专家学者作用及学术团体优势,组织正面文章,有力批驳和抵制歪曲党的历史、抹黑党的领袖、散布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观点和负面舆论,坚决抵御西方敌对势力的思想渗透,消除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影响,弘扬正能量,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六)协助办好《湘潮》杂志;

(七)协助办好湖南党史门户网站百年湘潮网;

(八)推动党史场馆、人物故居、革命遗址等纪念设施的挖掘、保护和利用;

(九)推动革命老区红色基因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发挥学会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大党史工作格局,团结凝聚党史研究三支队伍,努力增强党史工作合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中共党史研究、宣传工作并自愿加入;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研究成果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上发表,并向中国中共党史学会推荐;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交本会备案,并退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中国中共党史学会、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室及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报告中共党史研究、编写工作,提供有关信息,推介有关优秀科研成果;

(五)宣传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和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其他成果。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计划;

(三)通过或修订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并报省社科联及省民政厅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根据协商产生。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规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决议需有过半数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每届任期5年。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一般情况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过半数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学会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和会长会议的决定,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讨论和吸收会员;组织论文评审及汇编论文集;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向省社科联学会工作处、中国中共党史学会秘书处和本会会长、副会长汇报有关工作;负责经费管理。秘书长办公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学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党史研究室征集研究处,受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有兴趣、爱好、能力和经验,有时间和精力许可的老同志和专家教授为学术委员。主要职责是提供党史研究咨询服务,参加学会的重要调研和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本会顾问和学术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请款;

(二)社会和会员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建立湖南省中共党史研究专项基金。根据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接受主管单位财务监督。本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程序: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终止本会活动,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7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自省社科联、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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